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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63、建立公开评价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体系。通过新闻媒体、中小企业网等渠道,由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公开评议、评价和监督。
  64、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65、清理和规范各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对涉及私营、个体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定期清理和公告。对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仍在收取的要严肃查处;县(市)区级及其以下政府或部门自行开征的强制性收费一律取消。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监督制度。
  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66、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企业主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企业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法人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国有、集体名义注册的私营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恢复其本来的所有制性质。对涉及经济诈骗、企业治安、周边环境整治、侵犯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
  67、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有关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聘用农民工要与城市工人同工同酬。
  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68、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69、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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