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金融部门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实施信贷倾斜。贷款承办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集审批、担保、公证和贷款发放于一体的"一站式"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本利率的50%及时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44、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任务。要定期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中小企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等大体等同情况下,优先选购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产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入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或参与谈判小组工作。
45、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督民间资本依法成立规范化、正规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金融租赁公司。
46、降低贷款融资成本。打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垄断,对价值变动较小的动产和不动产取消逐年重复评估的规定。各类评估企业要认真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允许贷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证明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车辆等交易部门要公示房产交易和评估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供快捷服务。
47、实施融资支持,改善融资服务。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
48、银行信贷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制定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政策,逐年增加信贷总量。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49、建立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各银行尽快制定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和评级标准,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要积极推广信贷综合授信管理方式,使企业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确保企业资金急需。
50、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对经营效益好、信誉高的黄金客户,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对资信良好、产销状况稳定的企业,可提供以可变现库存作抵押、以应收帐款作质押等形式的贷款支持;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在经过有关部门评估后,允许其利用新技术产品或专利产品办理知识权利质押贷款;对担保无门,又要投入资金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的企业,可提供租赁贷款。通过贷款品种的不断创新,机动灵活地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51、充分发挥银行自身优势,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各银行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灵敏、人才集中等优势,当好企业的参谋和助手,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清收货款,减少产成品、应收帐款等不合理资金占用。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广泛开展财务顾问服务,提高经营核算水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切实提高项目投资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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