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3、对生产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可按名牌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获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当年可按企业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提取的上述两项奖金可税前扣除。
34、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35、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继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信用担保公司,给予减免税等政策优惠,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总体规模,提高担保体系的总体担保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以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同时,各银行也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信用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36、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丹东产业园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工资比照软件企业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7、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高等职业院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
38、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收费减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39、经市科技局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取得市属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争取省财政技改贴息资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41、支持促进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将2000年底前停产、半停产的集体企业离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同样的收费减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4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吸纳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等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