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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24、境外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25、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可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6、境外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凡在我市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购进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批准可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年内抵免。
  27、境外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重组,只要改制后企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在注册申报新的企业时,可继续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
  28、境外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组国有企业,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办理过户手续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50%以下收取。改制企业的资产经国家认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相关部门应予确认,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29、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出口。凡出口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经市经委会同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出口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3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定额内(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31、对非公有资本投资举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非公有制经济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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