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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17、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或侵占。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收回或动迁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18、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性质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商业、娱乐、旅游、房屋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实行平等竞争,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9、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停产破产的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部分返还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在丹东市城市规划用地区域和县城规划用地区域以外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业、仓储、科技、文化、卫生、公益事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的,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部分返还乡镇(办事处)财政,用于企业厂(场)区外通水、通路、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20、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市财政要在振兴老工业基地等专项资金中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项资金可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项目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21、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市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规定执行。
  22、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展洽活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补助。
  23、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并使用好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工程技术中心资金、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等,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在办理申报各项专项资金手续时,有关部门应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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