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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6、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
  二、促进创办企业,鼓励自谋职业
  7、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凡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公民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请办理。
  8、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每年8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6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9、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限制。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并经资产评估后,办理注册登记。
  11、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12、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域外企业在丹东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中允许使用该企业字号。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名称中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在县(市)区设立企业的,只要企业申请,允许其名称中冠市级行政区划。
  13、鼓励对现有闲置厂房、场地、设备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增量激活存量,使闲置资产尽快启动。
  14、企业为盘活闲置设备、存量资产和扶贫帮困而投资开办的旧货连锁商店、调剂商行及旧货维修、改造、加工业务等各种旧货企业,免于提交行政审批和特业经营许可证件,但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除外。
  15、凡是列入各类园区项目的企业,在未取得法定住所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的情况下,只要其它条件齐全,可凭企业与园区签定的入住园区协议办理营业执照。
  16、简化企业登记实地检验程序。除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行业外,其它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地)免于实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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