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丹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非公有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结合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定位和"十一五"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放宽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限制。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域外企业及自然人投资经营,由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2、允许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伙、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制订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电站、公共交通、污水与垃圾处理、能源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股控股和创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流通现代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
5、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集体企业改制的,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和内部职工出资购买的股份可不经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