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广定向式和定单式培训。各地区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了解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意愿和就业趋势。要强化乡镇和社区就业培训平台建设,有条件的乡镇、社区要与培训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并以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活动,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前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组织其参加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特点,改进鉴定方式,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凡通过技能鉴定考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专项能力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从事一般的技术性工作。
(十三)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纳入当地就业和培训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骨干作用,吸纳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和培训专业与工种,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要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建设一批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要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大力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基本素质培训。培训基地名单要向社会公布,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按标准给予补贴。
(十四)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各级政府给予30%的培训经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认真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十五)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区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掌握劳动力培训需求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方面的服务,并开展培训与岗位对接活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包括拟定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和加强项目监管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参加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经济部门协助培训主管部门推动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科技、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落实;工青妇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富有特点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掌握在非农领域就业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十六)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在全市优质普通高中设立"宏志班",招收学习成绩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对"宏志班"学生予以学习和生活费补助。建立中等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援助制度,引导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用于解决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的就学问题。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