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的通知
(丹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结合,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应紧密结合国家及省、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重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投资。
(三)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市属三区(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支出和新农村建设与整治规划支出,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对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和重点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可使用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对其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县(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部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县(市)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支出和新农村建设与整治规划支出。
二、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
(一)建立市、县(市)两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库,对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库主要管理市属三区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县(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库主要管理本县(市)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二)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收集、筛选与汇总,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项目的收集与筛选应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必须与我市的农村土地规划、新农村建设的村屯建设规划和村屯整治规划相衔接。筛选后确定的项目数量,可按项目所需投资额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可用总额2:1的比例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