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2008〕2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局、爱卫办,委直属中小学,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创建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工作的通知》(渝教体艺〔2002〕16号)精神,针对新形势下学校卫生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新思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制定了《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估细则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二、适用对象
中等专业学校,城镇全日制中小学(含民办学校)。
三、评估内容
(一)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与管理;
2.基础卫生设施与经费开支;
3.校医与保健教师;
4.健康教育;
5.公共卫生与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
6.学生健康状况;
7.健康促进。
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评分表见附件。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卫生与健康促进示范学校:
1.不按规定开设开足健康教育课;
2.未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近两年内发生过传染病流行或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在学校);
4.学校食堂未达到食堂卫生量化管理一级以上标准;
5.厕所为旱厕;
6.未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工作;
7.发生重大伤残死亡事故。
四、评定管理
(一)评定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