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江区民宗委,石柱、秀山、酉阳、彭水自治县民宗委(局):
根据《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市工商联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隆鑫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统通〔2008〕47号)的要求,为切实规范“关爱工程”操作程序,严格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庆市民族地区特困老人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二、开展实地调查摸底,摸清特困老人底数,准确掌握特困老人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特困老人基本情况台账,及时掌握特困老人动态变化情况。
三、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镇(乡)政府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区、自治县政府审定,”的程序,明确每个步骤的工作要求、责任及完成时限。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不得放宽特困老人补助申请、审核条件,原则上不与民政“五保”政策覆盖对象重叠。要严格掌握特困老人在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足到2000元的标准,不得降低或突破标准。
五、补助资金必须直补到人,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镇(乡)代发。每年度“关爱工程”补助资金要及时、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滞留或跨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特困老人个人存储卡,一人一卡,每月月初按时将补助金上卡。“关爱工程”补助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初次办卡时,可将年初至办卡当月的补助资金一次性上卡。
六、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关爱工程”补助资金专门账户,明确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职责及资金拨付程序,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任何单位、组织不得从关爱工程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工作费、差旅费等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挪用、滞留“关爱工程”补助资金,违者将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