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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服务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建设的意见

  认真总结我市民族政策法规建设的经验和对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效果,推进地方性民族法规建设。指导帮助石柱、酉阳、彭水自治县完成《自治条例》制定工作,2012年基本建立起我市促进民族地区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四、切实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
  (一)加强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建设
  指导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区县和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街道、学校、医院、企业等建立少数民族联谊组织。支持和指导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开展有益活动,有效沟通信息、化解情绪、维护团结,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帮助进城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抓好进城务工少数民族人员的情况调查,特别要掌握来渝学习、经商的藏族同胞、穆斯林群众的基本情况。协调帮助进城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支持他们适应城市管理,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创业发展。加强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满足穆斯林群众的生活需求。
  (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榜样作用。加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尤其民族平等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做好高等院校和重庆西藏中学的民族团结工作,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抓好重庆民族博物馆、重庆西藏中学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发挥其励志育人、维护团结的重要作用。
  (四)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
  认真落实《重庆市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调解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认真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坚持按照宗教事务审批要求,对设立寺观教堂和举行宗教活动进行严格审查、慎重审批。建立健全宗教领域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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