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
律师法》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每年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当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为了开展好200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
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3、律师执业证。
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年度考核时,第1项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年度考核时,第1项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考核。
(二)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将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备案时提交律师年度考核材料。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备案。区县司法局应将区县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情况报市司法局,并提交律师年度考核材料。
(三)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1、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有关律师管理规定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经主管司法局核准后补办年度考核及备案手续。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接受主管司法局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3、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