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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重庆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信息产业重点领域为集成电路、软件及信息服务、通信产品、新型元器件(含汽车电子)、数字化仪器仪表、信息家电等,生物产业重点领域为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现代农业、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
  第五条 申报基地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属于第四条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
  (二)在行业或区域内比较,具有一定行业带动性,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具有高成长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四)能承担重大高技术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推动专业性产业园区建设。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六条 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内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推荐申报,其它企业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推荐申报。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具体申报时间见相关申报通知。
  第七条 基地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简介及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来源于经审计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近三年重大研发成果;
  (四)企业在研项目情况;
  (五)企业近三年取得的各类资质和荣誉,国际国内重大合作项目等。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认定批复并授予“重庆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称号。
  第九条 凡认定的基地龙头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一)享受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二)优先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支持。
  (三)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我市基地发展专项支持政策。
  (四)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
  第十条 基地龙头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龙头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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