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抓总;
2.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和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情况综合交流,相关数字统计;
3.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科目培训,提供有关政策服务;
4.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组织公需科目集中培训;
5.不具备单独组织学习培训条件的区,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
(二)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具体负责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以及本地区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形式;
3.组织专业科目培训、证书发放和统计登记,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4.协助人事部门开展统一的公需科目培训;
5.不具备单独组织学习培训条件的区,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
(三)企事业单位
1.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2.有条件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主组织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
3.对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做出具体安排,协调、组织和督促他们按有关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统计登记有关情况;
4.负责指导以自学形式参加学习的人员制定和落实学习计划,考核和记录他们的学习情况;
5.负责对以特殊形式参加学习人员事前备案和事后登记的协调工作。
(四)工作程序
每年1月底前,各企事业单位要将参加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培训的人员名单、技术职务层次、所从事专业、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等情况,分别按职责分工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申报情况,分别编制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和组织学习培训;在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指定的施教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后,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培训情况。每年12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培训合格人员的名单,以自学和特殊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合格人员的名单,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本级地区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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