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简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CEPA和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推动粤港澳服务业合作,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办理或简化审核: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凭有效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在广东投资商业企业及开设店铺;
(二)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一次申报达到10家及以上的店铺可先不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但需有具体的开店地址。企业需在具体开店时报审批部门备案;
(三)商业企业开设店铺位于已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区域的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商业房地产(商住楼)设施内的,不需经贸部门出具商业网点规划审核意见(批文抄送同级经贸部门备案);
(四)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
(五)珠三角地区港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或应对金融危机增加分销业务。
五、审批时限
(一)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优先办理项目在10日内完成。
(二)如需对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举行听证会,考察和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内。
六、备案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在权限内进行审批及核准,应及时进行备案。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的项目,应按商资函〔2008〕94号文及时通过商务部审批管理系统备案,批文抄送同级经贸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