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在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复。
(四)重大项目以及大型卖场、百货、超市的商业网点审核,可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或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经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三)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