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店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一次性申报店铺总量不超过10家(此条只适用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其他外资仍限单店申请);
(2)单店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限每次单店申请)。
3、对属于市审核权限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由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出具说明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除第(一)项之外,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对属于省审核权限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出具说明文件,包括:
(1)在本省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开设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2)在本省范围开设单店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一次性申报店铺数量超过1家(港澳服务提供者一次性申报店铺总量达到10家以上)的;
(3)省属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申请开设店铺的(深圳市不受此限);
(4)企业注册地与店铺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市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办理程序。
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不涉及开设店铺的,由省外经贸厅直接予以批复;涉及开设店铺的,由省外经贸厅出征求意见函给省经贸主管部门,由省经贸主管部门相应委托经营所在地的地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该店铺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初审后,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书面回复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根据省级经贸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广州、深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办理程序。
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不涉及开设店铺的,由市外经贸部门直接予以批复;涉及开设店铺的,市外经贸部门出函征求同级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该店铺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再按照市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予以批复。
(三)企业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