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核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核指引》的通知
(粤外经贸资字〔2009〕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深圳市贸工局:

  为贯彻实施CEPA及其补充协议和推进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经商务部同意,省外经贸厅和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核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外经贸厅
省经贸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核指引

  近年来,国家逐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资开放步伐,不断降低准入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特别是CEPA签署以来,我省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经商务部同意,现制定《广东省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审核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权限

  (一)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权限。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从事一般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盐、烟草、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钢材、贵金属、铁矿石、铝土矿、氧化铝、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点商品,下称重点商品);

  2、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上述重点商品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