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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严格执行《丹东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据此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按照 3 万 -10 万居民设置 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不足 3 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与相邻街道办事处联合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多、地域范围大的街道办事处可设置 1-2 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以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政府卫生资源不足部分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医院举办。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符合设置要求的街道卫生院,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直接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主体可多元化,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丹东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未合格及未申报审批的机构不享受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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