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可自主联系就业单位或灵活就业,因自主就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实习的,经实习单位同意,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终止登记表》(见附件4),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后,方可离岗,财政生活补助随即停发。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结束时,本人填写《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工作鉴定表》(附件5),由实习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情况,填写书面实习鉴定意见,报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实习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帮助实习生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实习单位对培训实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主动向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反馈,及时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要与实习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经验交流与工作总结。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凡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十八条 对落实毕业生培训实习工作不力,不按月报送实习生考勤的实习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予安排高校毕业生实习。对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主管部门虚报考勤、冒领补贴费的,经查实后,按照工作纪律,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实习工作中违规操作,不按政策办事,弄虚作假,将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