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承担全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的宣传、指导及数据汇总等;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报名、资格审查、派遣、考勤汇总、生活补助费发放等工作。
各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本市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报名、资格审查、派遣、考勤汇总、生活补助费发放等工作。
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将培训实习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信息库,免费托管人事档案,并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七条 实习单位主要职责:
(一) 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根据其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实习岗位,学以致用,提高就业能力。
(二) 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安全工作。妥善处理毕业生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可适当对培训实习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将参加培训实习的毕业生分配在事业单位培训实习,不得安排在行政机关。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实习期满考核。考核由实习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月考核结果作为当月实习补助发放依据,实习期满考核作为工龄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实习单位每月26日前将实习生当月考勤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补助名册》(附件2)于次月2日前审核盖章后报送当地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独立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每月5日前根据实习生考勤结果,将上月生活补贴划入实习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应认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身交通、安全防范,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完成工作任务。实习期间事假当月不得超过5天;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实习单位同意后,填报《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请销假登记表》(附件3),报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当月病假超过1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凡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取消其培训实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