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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永安市永和蜂窝煤厂等4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永安市永和蜂窝煤厂等4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83号)
永安市永和蜂窝煤厂等4家企业:
我委于2005年5月10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永安市永和蜂窝煤厂、宁化县富民煤炭加工厂、清流县造民煤碳加工厂、明溪县宏达燃料加工厂4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民用型煤加工),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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