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限期治理企业实施关停取缔和停产治理的决定
(辽市政发[2005]38号 2006年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于2004年11月5日和2004年11月15日做出《关于对辽阳铬铁合金厂等5家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辽市政发[2004]36号)和《关于对辽阳红钢水泥有限公司等20家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辽市政发[2004]38号)后,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按市政府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截至目前,各有关企业已投入污染治理资金1700余万元,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其中辽阳平板玻璃厂等企业已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并具备了监测验收条件。但受各种不利因素限制,尚有申丞热电有限公司(原辽阳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的39个排污点位未能按时限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为巩固污染治理成果,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未能如期完成环保治理的企业予以取缔或停产治理,具体包括:关停取缔辽阳同德化工有限公司钛白粉生产线;对辽冶铁合金厂的303、306号矿热电炉,辽阳铬铁合金厂的403、501、505号电炉,白塔民政烧结厂的矿热电炉,申丞热电有限公司的1号燃煤锅炉,辽宁铧子新生水泥厂的2台破碎、2台生料磨、4个烘干机、3个熟料磨,辽宁鸿河水泥集团公司的2个立窑,辽阳衍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2个立窑、2台烘干机,小屯第三水泥厂的立窑,辽宁鸿河水泥集团征宇水泥有限公司,辽阳红钢水泥有限公司等实施停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