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规划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每年年初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全面部署,并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逐级建立规划目标责任书制度和城乡规划报告制度。城乡规划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规划制定与实施情况要向同级人大及上一级政府进行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大力支持城乡规划部门履行职责。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把城乡规划专项编制费、地形图测绘费和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并逐年有所增加。当前,要重点保证推进城乡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市、县城、重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是城乡规划工作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城乡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必须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区)要按照政府职能配置的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序列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省、市列小城镇建设重点镇(乡)及各建制镇要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其他乡要配备专职村镇规划管理人员,建立起市、县、镇(乡)三级层级有序的城乡规划工作体系。
(三)推进部门联动,强化规划管理。要切实强化规划管理,加强规划巡查,建立预警网络,畅通监督渠道,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为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提供保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规划公开,加强规划监管,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实行综合执法,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侵犯公众利益、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工程,坚决依法拆除。要建立规划管理互动机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时,要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产权产籍部门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