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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登记发证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全省将统筹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解决。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依法、有序进行。

  九、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确保今年底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各市要尽快组织所属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调查,对原来进行过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要组织专门人员在对原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驻村梳理、归类,填写《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表》;需新办登记发证和重新登记换发补发证的乡镇、村庄,要认真组织好宅基地调查,同时上报拟以市场方式进行登记发证试点单位,上述材料于8月底前报省厅地籍管理处。

  附: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表
  面积单位:

行政单位

发证数

发证面积

发证率

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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