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5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52号)下发后,各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积极、有益的探索。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加快宅基地发证进度,提高工作质量,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由省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宏观监控;市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县(市、区)局负责具体实施并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土地登记档案,确保宅基地登记发证达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对原来进行过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原有的登记发证资料要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复核,查缺补漏,完善土地登记档案及相关图、表、卡、册、簿等地籍资料,结合当地实际,规范管理。
三、对未开展过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或原登记发证资料不全、遗失或争议纠纷严重、难以管理的,需要重新登记发证或重新登记换发、补发证书的,要严格规范管理。
四、农村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要积极争取市、县政府财力支持,补助登记发证支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各地要按照《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宅基地权利人自愿有偿、自我举证方式进行试点,提供调查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规定执行,由登记机关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