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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五)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元。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六)保费来源

  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支付。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

  (七)保险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统一招标等形式在省内选择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覆盖面广、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偿付实力的保险公司承保全省校方责任保险。中标周期为一年。投标和中标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费率必须是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并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投保学校的联系,协助教育部门和投保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制定防灾防损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出险后,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理赔,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学校学生的权益。

  三、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校方责任保险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联合成立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校方责任险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市要明确专门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加强校方责任保险的指导、宣传、监督、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借鉴其他省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熟悉教育行业特点、具有丰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我省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并委托其采用招标形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以及相关工作。

  (二)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管。各参与方要规范运作,规范经营,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沟通制度,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和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高度,切实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的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分管领导和部门具体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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