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9〕4号)
各民办高校:
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宣传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 民办高校(含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9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就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办高校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外省民办高校拟在重庆市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我委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二、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十一项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明确说明: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提供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筹备期内不得进行招生宣传。
(三)对办学地点的描述不得使用“北靠”、“南邻”等含糊其辞的表述;对办学条件的描述不得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如不得使用专业设计的效果图进行宣传等。
(四)学生就业率、考研率以及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表述要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等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