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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测绘作业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五)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编制地图、制作电子地图的,需提交合法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需提交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七)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需提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备案可以采用信函、网上申报或直接报送的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测绘项目备案单位,并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依法对测绘项目发包方及承揽方进行处理:
  (一)测绘项目备案单位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
  (二)备案的测绘项目超出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证载的业务范围的;
  (三)测绘项目属于重复测绘的;
  (四)测绘项目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不予备案的,测绘单位不得组织施测;属于重复测绘的,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或批准机关撤销该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江西省测绘项目备案整改意见通知书》,由测绘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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