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500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1∶1000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1∶2000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1∶5000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10000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比例尺的地形测量、地籍测绘、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
(四)1∶500比例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房产测绘;
(五)长度30公里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
(六)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编制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形图、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特种地图制作、电子地图制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九)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60天内,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三)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测绘项目;
(五)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的测绘项目;
(六)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
(一)市级基础测绘项目;
(二)市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外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同一测绘单位在同一地区承担的由同一投资方发包的同一类型的测绘项目,应当按一个测绘项目进行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的测绘项目,应当由总揽或主要承揽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进行备案。
第十条 负责备案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的测绘项目抄报、抄送测绘项目所在地的上一级及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