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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存根)

编号:

  :
  兹介绍        单位的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签发:

(印章)
年  月  日

江西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 
  兹介绍        单位的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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