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盖章);
(二)具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并须单位盖章);
(三)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提交原件,见附件三)。
五、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属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到省测绘局开具证明函;
(二)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属省测绘局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函,其中:
1、属于中央机关在赣单位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其所属的中央机关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者单位县(处)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2、省级机关或所属单位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省测绘局指定的省直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函;
3、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4、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六、依法申请无偿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函,说明申请目的和理由(涉及国防、军事秘密的除外)。
申请使用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被许可使用人需与提供单位签订《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四)。
七、原《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于2007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证明函由省测绘局统一印制、发放。请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归口管理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领取。
有关文本可在江西省测绘局网站下载。
附件: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略)
2、《江西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略)
4、《江西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