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测发[2007]62号)
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依法并按本《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江西省测绘局行政许可。
二、省测绘局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其数据成果;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家测绘局委托江西省测绘局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含江西省区域内的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据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三、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存储设施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提供原件,见附件一);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函(提供原件,见附件二)。
(四)需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设计书或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