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各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元市商务局责任
(一)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
(二)合理规划屠宰企业布局,切实加强对屠宰企业依法管理,严防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任
(一)协助市环保部门对市城区噪声污染进行执法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业占道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工地施工噪音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产品;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以及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
(八)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九)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
(十)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认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