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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范

  5.5.2.2动物饲料不得与有毒物品同放。

  5.5.2.3饲料库的配餐室、加工间及各动物区的配餐室每天清扫干净,定期预防消毒。

  5.5.2.4饲喂动物时应有指定的投食点,要保持投食点的卫生。

  5.5.2.5对于特殊动物,要对饲料进行消毒、清洗后,才能饲喂动物。

  5.5.3用具卫生

  5.5.3.1动物运动场、放养区及笼舍卫生清扫工具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并存放到指定位置。

  5.5.3.2料槽、水槽应经常清洗,并定期进行消毒。

  5.5.3.3水槽在饮水免疫前后应冲洗干净。

  5.5.3.4饲料、动物运输工具使用前后应清理消毒。

  5.5.4患病动物的饲养卫生

  5.5.4.1患病动物应隔离饲养、治疗。

  5.5.4.2疑似或确认传染性疾病的动物应隔离,并派专人饲养,并将生活过的区域进行封闭、消毒,确认无疫情后方可解除;若确认为患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封闭养殖场,上报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进行处理。

  5.5.4.3动物患病期间应有专用清扫工具以及料槽、水槽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严禁与其他动物混用。

  5.5.4.4患病动物的排泄物及污染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5.5.5疫苗接种:养殖场内的动物需要接种的,要定期进行相应的疫苗接种。

  5.5.6驱虫:养殖场内的动物要进行定期及不定期驱虫。

  5.5.7动物检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中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

  5.5.7.1动物检疫必须设置专用的检疫场所。

  5.5.7.2新引进动物应按照规定隔离检疫,检疫期满后方能转到放养区。

  5.5.7.3外调动物必须进行检疫,通过检疫后,方可外运。

  5.6 饲料采购

  5.6.1动物性饲料

  5.6.1.1外购动物肉类及动物副产品

  5.6.1.2鲜肉及新鲜的动物副产品必须有卫生检验部门的标记,要保证新鲜。严禁采购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5.6.1.3冰冻肉类及动物副产品要有卫生检验部门的标记,要保证不腐败、不变质,保质期外的严禁购买。

  5.6.1.4活体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合格的,才能购买。

  5.6.1.5内部宰杀的动物肉类及动物副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饲喂动物,宰杀场所必须在养殖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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