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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范


  4.1.8饲养人员对进入繁殖期的动物进行管理操作时,要2人以上配合进行。

  4.1.9在饲养过程中,严禁虐待动物,防止动物对饲养人员进行报复。

  4.1.10凶猛动物在串笼时,必须将动物容器固定好,方可进行动物串笼操作。

  4.1.11动物笼舍的串门在任何时候必须由专职饲养员操作。

  4.1.12在为动物投喂药品、展区或笼舍消毒时,必须做好防护才能进行操作。

  4.2兽医人员的安全

  4.2.1对凶猛动物治疗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

  4.2.2在进行动物疾病治疗或与动物接触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

  4.2.3兽医人员进入凶猛动物放养区为动物治疗与日常防疫时,必须有该区管理人员陪同。

  4.2.4在接触特殊药品时,要作好自身的防护,使用麻醉药品必须2人以上操作。

  4.2.5在治疗或处理动物尸体过程中如果怀疑或确诊为人兽共患的传染性疾病,必须对相关的兽医人员及与动物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检查,有关的用具进行无害处理。

  4.2.6定期为兽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疫苗接种工作。

  4.2.7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时,要做好自身的防护。

  4.3维修人员的安全

  4.3.1维修人员在进入动物放养区进行工作时,必须与该区的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4.3.2展区或动物笼舍的围栏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饲养人员将动物回收或转移后才能进行。

5 动物安全



  5.1避免动物互相伤害、人对动物的伤害

  5.1.1利用障碍物或隐蔽物等空间维度的变化使动物逃避其他动物的袭击。

  5.1.2通过人员看护,干扰动物之间的争斗。

  5.1.3根据动物的生活习性,合理确定动物的饲养密度。

  5.1.4严禁虐待动物。

  5.2日常饲养管理

  5.2.1饲养神经质动物,在操作前要先给动物一个提示,严禁突然出现在动物面前、操作时声音及动作过大。

  5.2.2在需要动物串笼与驱赶动物时,要谨慎小心,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粗暴驱赶。

  5.2.3饲养人员在动物饲养过程中,要细心对动物进行观察(饮食、粪便、行为等),发现异常及时记录,并通知兽医人员。

  5.2.4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严禁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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