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范
(鄂林策〔2009〕179号)
1 总则
1.1为切实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落实“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管理方针,规范野生动物养殖的行业管理及活体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行为,确保野生动物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3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操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鸟语林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以及活体野生动物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
2 安全标识
2.1在野生动物养殖场入口外,设立注意事项或安全须知,明确规定参观人员注意事项及在紧急状况时的求助方式。
2.2在凶猛动物放养区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明确标有“动物凶猛、关闭车窗、严禁下车”等类似的警示标识。
2.3较温顺的动物在进入繁殖期时,部分动物对人有明显的攻击行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动物进入繁殖期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识。
2.4在“神经质性”动物放养区(如:长颈鹿、羚羊等),必须设立“动物易惊”等类似标识,并详细说明参观时的注意事项。
2.5在养殖场区的醒目位置设立防火标识。
3 参观人员安全
3.1避免患有人兽共患疾病的动物和参观人员直接接触。
3.2在动物放养区安排专人维持参观秩序,保障参观人员安全。
3.2.1参观人员在动物放养区追逐、打逗动物时,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并耐心解释违反安全须知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