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制订突发野生动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一)制订凶猛动物逃逸处理预案,预案包括监控、报告、人员的疏散转移、救治、动物捕捉工具准备、捕捉或击毙处理方式等内容;
(二)制订发生火灾处理预案,预案包括控制火情、报警、疏散转移、救治、灭火等内容;
(三)制订疫情应急预案,预案包括封闭、报告、隔离、接种、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自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如发生动物伤人、死亡、逃逸、失踪及感染重大疾病等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湖北省林业局主管全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等方面加强野生动物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内野生动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义务,对破坏、影响野生动物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要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