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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鄂林策〔2009〕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野生动物和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管理,是指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动物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动物安全管理

  第五条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操作制度,加强动物安全管理。

  (一)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饲养人员操作规程,明确饲养人员岗位责任。饲养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有影响动物福利和虐待动物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动物资料档案,对动物饲养管理、医疗、种类、谱系及其数量等进行分类登记归档,对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归档整理。

  第六条 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的安全。运输动物的笼箱应结构牢固,大小适宜,符合运输要求。动物装箱时应迅速、协调;动物入箱后,应及时钉好或锁好箱门。搬运装有动物的笼箱应稳抬轻放,严禁倒置或倾斜。动物运输应备有应急工具,防止动物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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