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鄂林策〔2009〕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野生动物和人员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管理,是指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动物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 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动物安全管理
第五条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操作制度,加强动物安全管理。
(一)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饲养人员操作规程,明确饲养人员岗位责任。饲养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有影响动物福利和虐待动物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动物资料档案,对动物饲养管理、医疗、种类、谱系及其数量等进行分类登记归档,对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归档整理。
第六条 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的安全。运输动物的笼箱应结构牢固,大小适宜,符合运输要求。动物装箱时应迅速、协调;动物入箱后,应及时钉好或锁好箱门。搬运装有动物的笼箱应稳抬轻放,严禁倒置或倾斜。动物运输应备有应急工具,防止动物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