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指导生产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避免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管,严格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严格同步检疫检验,对病害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督促生产屠宰加工企业提高警惕,严防人为破坏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
(三)承办各类展销、展会活动单位。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流通领域的各类展销、展会活动的安全负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展会的安全工作方案。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制定安全工作细则和预案,并向负责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报告,在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开展活动。要严格审查参展商品的质量,其参展商品须有质量、卫生等部门的证照,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会。高度重视展位展架的安全性能,防止在搭建或展会活动中出现垮塌事故;展会现场每天24小时要有安全责任人轮流巡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果断处置安全事故苗头。高度重视开幕式及闭馆拆展的安全工作。特别是促销活动,必须在通过安全消防等部门审定的场地内举行,防止出现踩踏等事件。
(四)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基础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39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50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行动。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五)民爆行业。各区县(自治县)民爆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整改和监控,做到“四超”“双基”整改落实;生产企业设施、设备有效使用;雷雨季节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防雷、防静电、防洪、防垮塌、防滑坡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响应;严格民爆物品进出库制度、值班制度和领导巡查制度,防止民爆物品被盗被抢内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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