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商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名称、位置、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范围、有无违法收购行为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要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对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特别是收购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要依照《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取缔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对超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搞好部门协作
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建立重庆市废旧金属收购业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并设立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统筹协调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成立相应的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各级商贸、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在废旧金属管理工作中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沟通制度。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调会,通报本部门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无照经营、违规收购、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系协调会,工商部门要将办理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工商登记信息通报给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也要将办理的废旧金属收购站备案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
(二)处罚抄告制度。各区县公安、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坚决依法查处的同时,要用处罚抄告单(式样附后)的形式及时抄告同级公安、商贸、工商部门,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黑名单”制度。各区县公安、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行业,对有违法记录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时传达至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于8月15日前上报市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