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各区县(自治县)布局规划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工商部门应不予通过年检。
三、加强备案工作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督促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切实做到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底数清、情况明。
对未在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营户,要严格依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废旧金属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督促废旧金属回收单位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要求,建设“七统一,一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集中分拣中心、区域性交易市场;对未到商贸部门备案的废旧金属收购单位,要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行业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在废旧金属收购业中推行视频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治安管理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金属物品甚至收购赃物的,要严格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到公安机关备案擅自收购废旧金属的,要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