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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公发[2009]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实施以来,特别是从2007年起在全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下称三电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公安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仅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情况看,布局不合理、准入门槛低、备案不落实、查处不严格、取缔不到位等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已成为收赃销赃的集散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正常秩序,必须予以解决。为此,经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研究决定,特就加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和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布局规划,明确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数量和布局区域,并严格控制,各区县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布局规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市商委备案。
  对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区域10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规划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二、严格市场准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格审查登记材料,加强与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各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应在办理验照或变更登记时,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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