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奖项申报
第四十二条 [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申报科研奖项。
局科技信息处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奖项的申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科研表彰]局鼓励科研创新,对取得突出科研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四章 科技推广
第四十四条 [准用条款]科技推广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目的。科技推广项目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责任主体]局属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做好科技推广工作,为科技推广创造条件。
项目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要重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积极将科研成果与本单位工作实际相结合,尽快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十六条 [系统外科技推广]鼓励水务科研成果在系统外的推广应用。
向系统外的推广应用包括成果转让,必须经项目单位同意,并报局科技信息处备案。
第五章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本市水务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对外合作模式]局属各单位应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的横向科技合作,借力、借智、引资。
第四十九条 [主导单位]鼓励局属单位作为主导单位,参加对外科技合作。
第五十条 [重大活动征询与报备义务]局属单位对外签订重大科技合作合同,应事前征询局科技信息处意见,事后报送备案。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五十一条 [一般规定]培养高科技人才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参与科研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宽松的工作条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二条 [人才管理]局属各单位要建立科技人才数据库,对科研人员的科研特长、科研成果、人才流动等情况进行系统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