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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开始实施时间]各类水务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应立即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采取项目制方式。
  项目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指导项目组开展项目组织、管理、研究和应用等实施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力量实施,负责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并严格按立项要求,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施计划]项目单位及其科技管理工作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科研计划管理,确保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项目研究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变更与终止]实施过程中发生技术路线或者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继续实施。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基础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失去研究价值的,按照下列程序变更或者终止:
  (一)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项目单位向局科技信息处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经局技术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做出变更或终止决定。
  (二)科技计划项目、本行业上级专项计划项目:按照立项审批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或终止,并将变更或终止申请书、变更或终止批准文件等报局科技信息处备案。

第四节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验收总体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批单位报送水务科技成果验收结题申请书、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证明材料、经费结算表等材料。
  第四十条 [验收程序]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项目单位向局科技信息处递交验收申请,由局技术工作委员会组织验收。
  (二)科技计划项目、本行业上级专项计划项目:按照立项审批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文件报局科技信息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后期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材料经局科技信息处报送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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