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配套资金的50%给予资助,但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本行业部级专项计划项目按配套资金的40%给予资助,但总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本行业厅级专项计划项目按配套资金的30%给予资助,但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按概算评审结果减除配套资金额给予资助,具体资助金额可在报送局办公会议批准立项时一并报请核准。
(三)国家标准研制、修订项目,资助8万元;行业标准或者省地方标准项目,资助5万元;市地方技术规范项目,资助3万元。
第二十九条 [例外条款,即不予资助的情况]水务科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一)立项审批部门已全额安排科研经费的;
(二)申报单位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实际到位的;
(三)项目获资助时实际已不具备科研价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职业操守套取科研资助的;
(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三十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局财务处根据局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资助金额以及本年度下达的部门预算,按具体项目的科研期限,分年度向申报单位办理资金发放。
资助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款专用原则]水务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划入申报单位财务帐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监管]除严格执行立项审批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外,各单位必须对科研经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有效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价值。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科技信息处和财务处汇报。
局科技信息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结账]项目单位应当在通过验收后的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规处理]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并报局备案。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对本市水务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纪检部门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