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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相应技术人才保障;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设备条件及技术储备;
  (三)具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申报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技术积累;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技术优势。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报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经费概算或者预算报告,以及有关计算依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申报与立项审批程序]局科技信息处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次年度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局技术工作委员会4月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重点审查项目立题的合理性、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审定项目。
  广州市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于5月底前对审定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估,同时由局科技信息处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概算评审。
  局科技信息处将附评估和概算评审结果的审定项目报送局办公会议批准,通过后统一编号,下达立项批复通知。
  8月上旬,局科技信息处将立项情况按部门预算汇总要求填报局财务处,由局财务处列入局的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局水务专项以外的水务科研项目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本行业上级专项计划项目可由申报单位按照立项审批部门的要求,自行组织申报,但应于批准立项后的1个月内报送局科技信息处备案。
  本条第一款的项目批准立项后,局科技信息处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核定并报批资助金额,由局财务处列入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节 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来源]科研经费包括各级、各类资助(或者补助)资金以及自筹资金,是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 [科研资助范围]本年度水务科技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的水务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具体项目资助金额的确定与审批]局科技信息处依据优化投向、支持重点的指导思想,按照下列标准核定具体水务科研项目的资助金额,并报送局办公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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