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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水务科研项目分类]按照立项审批部门所属行业的不同,水务科研项目划分为:
  (一)科技计划项目:专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或广州市科技局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本行业上级专项计划项目:指水利部、建设部或者广东省水利厅、建设厅为解决制约本行业发展的共性难题而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含水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科研项目):指本局根据我市水务行业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为解决制约水务事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水务科研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包括水务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专项计划项目、局属单位自筹经费设立或者参与水务系统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科研项目等,参照本章管理,但不适用本章第一节以及第二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技术标准制修项目]对水务技术标准研制、修订项目,国家或者省、市已有规定的,按照已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归属]科研成果归项目单位所有,或者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一节 科研立项

  第十九条 [局水务专项立项一般规定]局技术工作委员会结合本市水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根据水务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的选择方向、范围、规模、优先领域等,并审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局水务专项立项必备条件]申报局水务专项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政策;
  (二)紧密联系水务行业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
  (三)科研目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可以明显改善水务工作某方面的技术状况;
  (四)投入产出合理,市场前景良好,或者具有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五)自筹并落实不少于项目总经费20%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条件]局属单位申报局水务专项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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