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穗水信息〔2008〕1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8年7月7日通过本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公布实施。
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局科技信息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
第一节 科研立项
第二节 科研经费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四节 项目验收
第五节 奖项申报
第四章 科技推广
第五章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七章 科技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目的、依据]为规范广州市水务科技管理工作,鼓励水务科技创新,促进并保障水务科技发展,提高水务行业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局、本局)组织局属单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研究、开发及其推广应用活动,进行科技人才管理、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指导原则]科技管理工作应以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局组织编制我市水务科技发展规划,局属各单位编制完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下层科技发展规划。
第四条 [依法原则]水务科技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省、市的科技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结合本行业和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科技保障]局鼓励并保障水务科技发展,每年根据水务科技项目的数量和资助标准等安排水务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研与推广等水务科技工作。水务科技专项资金纳入局部门预算。